2、测算方式:
参考顶刊王辉等(2026)的研究做法,以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合作申请的专利数量衡量企业国际创新合作水平。识别口径严格对应文献附录的做法:以 incoPat 专利的"申请人国家/地区"字段逐位判定各申请人国别,该字段逐位给出取值时结果可靠,据此认定中国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同时存在的专利即为中外企业合作专利;当国别字段取值个数少于申请人数(信息不完整)且取值仅为中国时,按整件专利申请人同为中国内地企业处理,避免把以外文名称登记的中国企业误判为境外合作方;对国别字段未能逐位给出的记录,另按文献附录的第二条依据,以申请人名称中含'株式会社'等国外企业特殊命名标识识别境外合作方,由两条依据共同确定中外企业合作专利。国别信息不完整且取值非中国时,改用文献附录的两条辅助依据——"只有中国企业有工商注册号",以是否存在工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中国内地企业,以及企业名称中含中国省、市、县地名者视为中国内地企业。专利件数一律按申请号去重,一件专利申请只计一次,同一件发明专利的公开(申请)记录与授权记录共用申请号,归并时标志位取最大值,结果与文件行序无关;再通过工商上市代码字段把专利归属到 A 股上市公司,一件专利对应多个 A 股代码时分别计入各公司;最后在企业—年份维度加总,并对合作专利数加 1 取对数得到国际创新合作水平,同时输出合作占比、主导合作、与美国的合作、与非美国家的合作等变量。